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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人用租車來趟輕旅行,更有業者看準這波商機推出優惠價,卻也衍生消費糾紛,消基會隨機調查20家租車業者,發現8成業者推出的契約內容不符合現行規定,包括因塞車逾時交車,卻被要求收取一天租金,甚至在特別假日收取定金、退定更嚴苛,消基會表示,這些都不合格。

消基會統計,近一年接獲31件租賃車申訴及諮詢案例,像是有民眾向澎湖旅行社租車,總租金1500元,付了40%定金後,因天候不佳延期,但業者事後卻表示,僅可將日期延至年底,原本收取的600元定金也無法退還。

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說,交通部在104年公告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,其中規定業者收取定金最高為總租金的30%,只要收取定金超過30%,都不符合規定。

另外,也曾發生有民眾因塞車延誤一小時還車,卻被業者收取一天的租金當作延遲費用,但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中,延遲一小時還車,業者最多只能收取當日總租金的1/10。

游開雄指出,很多業者在收取定金、退定機制時,把春節、連續假日等另訂有更嚴苛的規定,但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,並無針對特別節慶有相關規定,若業者有這樣的片面規定,已抵觸現行規定。

依照消保法第56條之1規定,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,如有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限期不改正,可處3萬元以上、30萬元以下罰鍰,再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,則處5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,可按次處罰。

因租車容易衍生消費糾紛,消基會提醒,要租車前,最好先看政府公告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,在比對業者提供的合約書,逐項看清楚,交車前,留意車子保險桿、外觀板金是否凹痕或刮傷,先拍照或影片存底,可發動引擎檢視是否異常,雨刷、煞車、方向燈等有無正常運作。

另外,租車最怕發生事故,保險有無加保、不要租用5年以上的車子比較有保障,若對租用車況不熟,車速也不宜過快。
消基會隨機調查20家租車業者,發現8成業者推出的契約內容不符合現行規定。圖/消基會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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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楊磊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